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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黑白合同”分析及法律适用(4)

时间:2013-04-2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二)、黑白合同的特征:“黑 白合同”有如下特征:其一、合同当事人对同一合同标的物签订了价款存在明显差额或者履行方式存在差异的两份或两份以上的合同;其二、其中的一份合同进行了登记、备案等公示;其三、“白合同”伴有虚假的招投标行为;其四、当事人签订“白合同”并进行虚假招投标,是为了规避政府部门的监管;其五、当事人通过承 诺书等形式明确与虚假招投标行为伴生的“白合同”不作实际履行,实际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和履行的是黑合同。[1]

  (三)、黑白合同的概念: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签订“黑白合同”的情况复杂,目前为止,我国法律对“黑白合同”的法律概念尚没有明确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第二十一条仅仅对工程借款的结算适用合同条款作出了规定,但并没有界定黑白合同的准确概念。一般认为,所谓“黑白合同”,并非一个具体的合同,而是指合同当事人出于某种利益考虑,对同一合同标的物签订的、价款存在明显差额或者履行方式存在差异的两份合同,其中一份作了登记、备案等公示,而另一份仅由双方当 事人持有,其中登记备案的合同,称为“白合同”,仅由双方当事人持有的合同称为“黑合同”。[2]同 时需要说明的是界定黑白合同,还有个时间点问题,即黑合同和白合同的时间顺序问题,有人认为,白合同签订后签订的合同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变更。但从黑白合同的本质看,判断黑白合同是从是否备案为前提,并不是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前提。有学者主张,黑合同可产生在白合同之前、同时或之后。[3]

  二、黑白合同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市场原因:从 根本上讲,目前的建筑市场是卖方市场,建筑施工企业供大于求,僧多粥少,竞争异常惨烈。施工企业急于承揽工程项目,只好接受建设方条件苛刻的合同条款。建筑市场供需关系决定在“合理低价”之下还有降价空间,还有许多施工企业愿意在“合理低价”之下承揽招标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为节省开支,降低成本,常常要 求承包人与其签订比中标标底“合理低价”的价款还低、工期还短、质量标准更高、违约责任更大的“黑合同”。这就是“黑白合同”产生的市场原因。

  (二)行政权滥用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尽管对必须招投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作了详细的规定,但实践中,一些行政部门打着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建筑质量等漂亮的旗子口号,要求辖区内所有的建筑项目均需要进行招投标。这样的结果,就是对一些不是必须招投标的项目,要么就是做行政 管理的“顺民”,进行招投标,缴纳招投标费用;要么不进行招投标,那就无法办理建设手续,工程自然就无法进行了。

  三、黑白合同的具体表现形式及效力认定:

  (一)对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签订的黑白合同: 对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和施工单位签订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黑合同),为了应付管理部门的检查,编造招投标文件,签订中标合同(白合同),往往同时伴随着腐败、串标等行为。这种情况下在招投标活动开始前就已经签订了黑合同,违反了《招投标法》“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 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应属无效合同。至于白合同,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仍然属于无效,同时相关部门应该深挖背后的腐败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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