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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风险

经济风险(4)

时间:2013-05-0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外汇经济风险的特点具体表现在:第一,经济风险不能被准确识别和测量,经济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销售量、价格或成本的变动对汇率变动的反映程度。对跨国经营的企业来说,汇率变动引起的不仅是临时的价格变化,而且对一些环境变量(如利率、需求结构等)有长期的甚至永久性的影响,环境变量的变化,会引起公司产品价格、市场份额、生产成本等指标变化,从而引起收益波动,给企业带来经济风险;第二,经济风险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内都存在,而不像交易风险和折算风险是短期的、一次性的;第三,经济风险是通过间接渠道产生的,即汇率变化——经济环境变化——收益变化,即使是纯粹的国内企业也会面临经济风险。经济风险通过两种形式表现出来:一是资产风险,即汇率的波动对企业资产(负债)以母国货币表示的价值影响;二是经营风险,即汇率的波动对企业的现金流的影响。

  然而,资产风险不一定总能表现出来。如果银行和国际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都不使用外币而仅使用本国货币来计价收付,那么就不存在资产风险。资产风险的产生与消失直接

  经济风险会议反映在会计的“汇兑损益”账户中,同时也可导致企业资产的流入或流出。汇兑损益是在持有外币货币性资产和负债期间,由于外币汇率变动而引起的外币货币性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发生变动所产生的损益。经营风险则产生于实际经营中发生的货币波动和价格变动。但在汇率变动可以预期的情况下,这种预期的变动会分解到金融市场中,并反映在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的通货膨胀和利率差异之中。如果金融市场不能有效的对此作出调整,那么,预期的汇率变动的影响也会反映在子公司产生的预期现金流量以及母公司的市场价值中。

  风险规避

  经济风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为广大民营企业开展平等竞争、依法经营、加快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运用一些法律手段,依法规避各种经济风险,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保证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

  第一,运用公证手段,从根本上预防风险。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公证具有三种法律效力:即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这也是公证证明与其他证明的根本区别。正确地使用公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既可以及时地预防矛盾纠纷,又可以有效地化解经济风险。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民事案件过程中,对经过公证证明有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可以直接采证,作为审判的根据。对于公证机关出具的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合同偿还债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不经诉讼程序,直接予以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明确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根据公证的上述效力,民营企业主完全可以利用它来帮助解决已过诉讼时效的死帐收回问题。如某单位欠某企业贷款且已过诉讼时效,按法律规定,法院对已过诉讼时效的案件不予受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通过公证机关办理催款通知书送达公证,将诉讼时效延长或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使原本无望收回的呆、死帐起死回生,使企业挽回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民营企业应充分发挥好公证的预防作用,对已办公证但即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各种经济合同,要及时通过公证机关办理催款送达公证,以延长诉讼时效,未办理公证的要及时补办有关公让等,并全部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避免因法律程序欠缺而导致新的呆、死帐的发生。

  第二、运用律师手段,化解制约企业发展的因素。律师手段是民营企业进行依法经营和发展的重要手段。民营企业主应在企业的发起、设立和生产经营、内部管理等各个环节,积极取得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介入,让其帮助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建制、依法规范动作,以尽可以避免运行中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保证自身的健康发展。当前,民营企业经营者较国有企业来说,一般缺乏依法管理的意识,易导致的经济纠纷且多无据可查,而这些没有证据的纠纷,法院又无法受理。因此必须通过律师参与,依据事实和法律,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运用非诉讼手段通过调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减少和降低对企业发展的各种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民营企业经营者应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依法进行清欠还款,及时扩大生产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同时应通过律师介入,帮助企业和投资人、放贷单位之间修订完善贷、还款合同,提供保全资产、盘活资金的法律意见,做到既可以使企业不断偿还贷款,又可以保证企业逐步恢复生产,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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