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国家电力公司实行重大合同备案制度。重大合同备案办法另定。
第七章 检查与奖惩
第四十四条 国家电力公司法律机构对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与指导。
各单位应自觉检查合同的订立、履行、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可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作出成绩者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扩大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合同的;
2.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3.审核人员无正当理由延误审核的;
4.因审核人员疏忽未审出合同缺陷的;
5.未依法律和本办法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6.丢失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的;
7.提供虚假资料的;
8.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
9.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转委托的;
10.发生纠纷后,隐瞒或不及时向有关机构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11.有关法律性文件未经审核的;
12.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13.在合同签订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
14.泄漏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15.使用非法手段签订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犯罪活动,或出现刑法规定情节,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者自行失效。
第四十九条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向国家电力公司备案。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