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业务 > 商业风险 > 法律法规 > 商业部门经济合同管理试行办法

商业风险

商业部门经济合同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013-05-0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业(含粮食、供销,下同)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保证依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国家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

  对国家指令性计划和合同定购商品的合同管理,除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外,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第三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凡设有法制机构的,由法制机构担负合同管理工作;未设法制机构的,要指定适当的机构主管合同管理工作(以下统称合同管理机构)。

  小型企业、事业单位或企业、事业单位中签订合同较多的职能部门,都要有专职人员管理合同(以下统称合同管理员)。

  合同管理员在进行工作时,应认真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除法定代表人外,企业、事业单位中直接签订合同的人员为合同承办人员。

  第四条 合同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具体的合同管理制度、办法;

  (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签订、履行合同情况,并定期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三)宣传有关法规和知识,总结推广合同管理工作经验;

  (四)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五)制止单位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六)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及有关规定调解合同纠纷。

  第五条 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二)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三)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和纠纷;

  (四)会同合同承办人员办理有关合同的文书,并负责建立合同档案;

  (五)制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行为,并及时向合同管理机构和单位负责人报告;

  (六)依法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第六条 合同承办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签订、变更、解除合同;

  (二)提请有关方面审查其经办的合同;

  (三)对所签合同负有认真执行的责任,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四)及时向合同管理员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并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向单位负责人汇报;

  (五)依法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六)保管好合同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等有关的文件,及时交合同管理员归档。

  第七条 合同管理机构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工作,并受上级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的指导。合同管理员对直接业务负责人和本单位合同管理机构负责。

  第八条 合同管理员、合同承办人员必须经上级商业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考核批准才能担任。考核内容必须包括:对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理解及掌握、运用能力。具体条件和考核办法,由省级商业主管部门确定。

  凡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批准的合同管理员、合同承办人员,可不另行考核。

  第三章 合同的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凡进行商业交易或经济协作活动,除即时清结的外,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通过信件、电报、电传就经济合同主要条款达成的协议,可以视为书面合同。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员签订合同时,必须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明确了授权范围的《授权证书》。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证书》者,不得代表法人签订合同。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商业风险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