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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时间:2013-05-0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电力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包括国家电力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企业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技术合同。

  劳动合同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本部及公司系统各单位。

  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和法律机构归口管理原则,并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核会签制度和重大合同备案制度。

  第五条 国家电力公司负责审查的合同包括:

  1.国家电力公司本部的经济、技术合同。

  2.国家电力公司所属的电力集团公司、独立省电力公司和其他国家电力公司直属单位签订的下列合同:

  ——电力项目利用外资合同;

  ——资产抵押、转让、出售、收购、租赁合同;

  ——担保合同;

  ——购电合同;

  ——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

  ——具有全局影响的或数额巨大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投资合同;

  ——其他重大或各单位认为有必要由国家电力公司审查的合同。

  3.国家电力公司认为有必要审查的其他合同。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单位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合同审查的范围。

  第六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合同,以及国内采用招投标方式签订合同的,其审查、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国家电力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法律机构为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国家电力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业务机构负责本业务分工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立健全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2.保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监督本单位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

  4.建立合同档案,对合同进行登录、统计、保管及例行报表;

  5.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

  6.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九条 每一件合同须由法定代表人或业务机构确定一主要承办人。

  承办人可以是业务人员或法律工作人员,但不得是社会临时性借、聘人员。

  承办人须依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进行工作。

  承办人应对自商约起至合同履行完毕全过程负责,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须及时与有关部门及法律机构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解决。

  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与签订

  第十条 在合同签订前,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法: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2.欲签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5.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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