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单位采用合同专用章制度的,应制定合同专用章保管、使用办法。
第二十五条 签约原则上不得使用转委托方式,必须使用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由本单位法律机构审查复代理人资格。
第二十六条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的各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如因业务需要,必须要以有关职能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应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
第二十七条 国家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国家电力公司呈报合同草案时,应向国家电力公司对口的业务机构呈报,再由该业务机构按本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经国家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由国家电力公司承办单位退交呈报单位,方可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
第二十八条 承办人应对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条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约定外,不得替物履行或转让、转卖合同。
第三十一条 任何人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告承办人,承办人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
异议文件须经法律顾问审核,并报法律机构备案。
收到对方履行异议时,承办人亦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予以答复。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形式及程序。
第三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答复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作出。
第三十四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未达成书面协议前,原合同有效。
第三十五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程序与合同签订程序相同。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
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三十七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有关机构和人员,并报法律机构备案,同时应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
1.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有关电报、信函、图表、视听材料等;
2.有关的票据、票证;
3.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4.证人证言;
5.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合同发生纠纷后,承办人须及时将纠纷及处理情况报法律机构备案。
第三十九条 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时,承办人应商法律机构确定代理人、诉讼方案等,并向法定代表人报告。
第四十条 调解书、协议书、裁决书、判决书应与合同一并由法律机构归档,副本或复印本可交承办人、有关机构或人员使用。
第四十一条 法律机构和各业务机构应在各自管理权限内对合同建立档案并对文本妥善保管。
合同档案内容包括:
1.合同文本及份数、各文本存置记录:
2.承办人登记;
3.合同附件、审查意见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4.履行情况记载;
5.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第四十二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承办人应及时商法律机构并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