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业务 > 商业风险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商业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时间:2013-04-2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已于2005年7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八月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2005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10号

  为准确认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现对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解释如下:

  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商业风险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