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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公司控制权之争

时间:2019-01-1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公司控制权之争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一、 案情介绍

  (一)公司股权结构及组织结构

  天锦纺织有限公司是由五名自然人股东和100名职工组成的职工持股会出资于2002年组建的公司,注册资金400万元,其中职工持股会出资220万元,五名自然人股东出资为:股东甲出资100万元,其余四人(股东乙、丙、丁、戊)各出资20万元。同年5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股东甲、乙、丙、丁、戊五人为公司董事成员,选举股东甲任公司董事长兼公司总经理,股东戊任公司监事会理事主席;公司章程规定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二)纷争由来

  公司董事长甲于2004年6月在未经股东大会讨论的情 况下,擅自主张从美国进口了100台喷气织机,生产高档坯布,但是,因经验不足,所进机器达不到生产要求,造成整个项目停产,损失近1000万元,再加上董事长甲领导作风独断专行,任人唯亲。导致长期拖欠职工工资及欠缴保险费用。截至2005年10月,董事长甲未组织召开过股东大会。包括持股会在内的近200名职工,不仅不能按时发放工资,而且担心投向公司的股份化做废纸一张,意见很大,多次上访。

  2005年11月,在大部分职工的拥护下,股东乙、丙、丁、戊四人,要求原董事长甲召开董事会议,要求投票罢免原董事长甲,甲很气愤,开会时大闹一通,说他们四人搞阴谋,搞转变,后扬长而去。股东乙、丙、丁、戊四人投票表决罢免原董事长甲事项,结果3人同意罢免,一人弃权,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随形成决议:罢免原董事长甲,并选举股东乙任董事长。之后新的领导班子接管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但是原董事长甲仍把持着公司的公章和财务章。双方僵持了一个月,2005年12月,原董事长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股东乙、丙、丁三人违反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被告股东乙、丙、丁三人委托律师答辩称:原告在任公司董事长期间,违反公司章程,滥用职权,盲目投资,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另外,还提到了原董事长侵占公司财产的问题,因此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避免原董事长。至于程序问题,辩称我公司召开董事会都是电话通知,当天开会时原董事长是到会的,只是没有参加表决而已。最终,一审法院于2006年4月下达了判决书,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董事会决议无效。

  二、案件分析

  一审没有支持现任领导班子的决议后,职工们炸了锅,现任领导班子更像热锅上的蚂蚁,四处求救:谁帮我们上诉,谁能胜诉。此时,经某市领导的介绍,现任领导班子找到了我,要求我代理二审诉讼。我听取了他们的介绍,认真分析了公司的章程、持股会章程、开董事会的程序等情况后,认为他们召开董事会的程序确实存在瑕疵,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将会议议题通知全体董事,但鉴于原董事已经到达会场,且知道会议的议题,判决有效也是合理的。上诉未必一定能赢。通过分析,我们发现了新的可行之途:该公司的董事会自成立到今已经超过4年,已经届满超期一年多,即使从他们召开董事会的2005年11月计算,当时也已经届满5个月了。因此,正确有效的做法应是召开股东会议,重新选举新一届董事成员,再由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而召开股东会的条件是成熟的,因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是公司的持股会,持股会广大成员是要求重新选举正直、有能力、懂经营的人员担任公司的领导,带领公司走出困境。

  于是整个方案便确定了:

  第一, 为了维持现任领导的地位,必须上诉,以使一审判决不生效,该上诉事宜仍由原代理律师代理。

  第二,召开职工持股会,投票决定要求召开股东大会,选举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的议题,并推选董事、监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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