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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某某集资诈骗案的辩护

时间:2013-05-0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被告人尤某某于1987年8月参加无锡市异平巷居民委员会工作,先后担任该居委会的内勤及会计职务。1990年5月又担任居委会副主任兼妇女主任。1996年12月不再担任任何职务。1991年2月至1996年11月,尤亚仙为偿还个人债务、日常花用及兑付高利息,利用其在居委会担任职务和工作的便利,虚构异平巷居委会办工副业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利息为诱饵,擅自使用居委会的公章,以居委会的名义出具借条、收据,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法,向郭某某等37人非法集资人民币90万余元。案发后尚有57万余元未能归还。1997年1月22日尤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出钱物近7万元。郭某某等26名投资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尤亚仙及异平巷居民委员会赔偿人民币56万余元。

  本案焦点

  借条或收据上盖的居委会公章是尤某某盗用公章,还是擅自使用公章;居委会在公章的使用、保管上有无过错;此过错与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谁是赔偿责任人?

  一、自首从轻,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居委会办工副业需要资金的事实,擅自使用居委会的公章,以居委会的名义骗取群众的信任,长期进行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尤某某迫于投资群众的多次追讨,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尤某某的行为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前,而审判在此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法律。

  二、谁的民事赔偿责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纵观本案,尤某某集资诈骗的犯罪时间都是在其担任居委会副主任期间,她与投资人之间订立的盖有居委会公章的借条或收据是一种借款合同。向被害人出具的借条或收据上盖的公章,都是居委会的真实的公章,并非尤某某私自雕刻的。其盖公章采用的办法是夹带在其他证明材料中一并盖章,或擅自开抽屉私盖公章。此种居委会内部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而私自盖了公章,应认定为擅自使用公章,而不是盗用公章。居委会对公章的保管、使用不当。虽有使用公章登记本,但只记载居民使用公章情况,而对居委会干部使用公章则无记载;虽有公章保管人,但对盖公章的材料内容未加审核,使无权使用公章的人未经批准而擅自使用公章,时间长达七年,公章盖了七、八十个,居委会对此具有明显过错。26名被害人上当受骗造成的经济损失显然与此有因果关系。因为尤某某是居委会副主任,使用了居委会公章,以居委会的名义集资,致使被害人信以为真,大量投资而无法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尤某某与居委会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长昊提醒

  因尤某某本人身份是居委会副主任,又擅自使用居委会公章,使广大群众对其编造的居委会办工副业需要资金的谎言深信不疑,大量投资,居委会对公章管理不严,保管、使用不当,致使尤某某能长期使用该公章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活动,以致与尤某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因此居委会对公章居委会对公章严格管理,保管、使用。以免承担重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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