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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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时某兴服装有限公诉杨某婵劳动争议纠纷案(3)
时间:2013-04-2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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