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犯罪行为涉及的数个被害人,法院应该如何判赔?
本案一审判决未对赃物进行处理,亦未追缴赃款,事出有因,但也属法律见解不一。轿车被骗租得手后,被害人许某尧偶然在街头发现该车,便用自己的备用钥匙将车开走,致使公安机关误认为被害人许某尧涉嫌盗窃所以扣押了轿车。在一审过程中,公安机关仍在处理此案,合议庭认为此种情形之下不宜在判决书中判令对财物的处理。二审法院则认为一审遗漏,故做出补充判决。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目前有些法院以此为依据,将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或责令犯罪分子退赔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作为刑事判决的一项内容,笔者认为这是不恰当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与被害人合法财产本来就不属于犯罪分子,对其进行追缴、责令退赔或返还并不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更不是一种刑事惩罚。刑法所规定的刑罚种类只有五种主刑和三种附加刑(另外对犯罪的外国人可以适用驱逐出境),而无论是追缴违法所得和责令退赔或返还均非其中之一种。因此,将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或责令犯罪分子退赔作为刑事判决的内容,本身就没有法律依据。笔者认为,法院应该在判决书的查明事实部分确认哪些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并说明司法机关已经掌控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现实状态,如由哪一个司法机关扣押或冻结在什么地方,或者已由哪一个司法机关发还给被害人。在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法院应该表明对司法机关已经掌控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处理意见,如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或将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对明显构成犯罪的,法院还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责令被告人退赔。
五、长昊提示
被告人以租车的名义控制他人汽车,用之骗取钱财的,该骗数额应以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