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周某某系一位有着30多年工龄的老员工,于1978年就进入深圳市某某运输公司工作。1998年,公司和周某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安排他到公司蛇口分站点从事港区内司机岗位工作。周某某工作很勤勉,公司和他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疑也给周某某吃了一颗定心丸,毕竟年龄大了,他承受不起再就业的压力。
2006年9月,由于公司体制调整、经营计划有变和周边经济环境的影响,公司决定关闭蛇口的分站点,并安排周某某到公司在宝安区的储蓄仓库从事装卸工岗位。周某某觉得新的工作地点离自己的居住地太遥远,公司没有班车,自己上班要换乘3辆公交车才能达到工作地,上下班来回路途上的时间就要花3个小时,所以周某某没有接受公司的安排,并要求到公司的总部市区上班。公司认为总部的岗位都是管理工作,没有适合周某某的工作岗位,于是拒绝了周某某的要求。
公司和周某某多次协商无果后,公司向周某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周某某认为公司和自己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能说解除就解除,更何况自己年纪也大了,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就很难再找到合适的工作,于是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要求公司恢复自己的劳动关系。
公司认为自己在和周某某协商变更其工作岗位未果后解除其劳动关系并无不妥,于是积极应诉。本案后以调解结案。仲裁委认为公司解除周某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不当,周某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后在仲裁庭的调解下,由公司按照周某某的工作年限给予其2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案件评析】
本案乃是一起典型“情势变更”案例,是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而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经典案件,也是一种越来越多的普遍现象,而面对该种情形,单位和劳动者应如何认识、处理?希望通过对本案的评析,能对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和劳动者的自身维权有所启发。
一、对于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必须有法定的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只有用人单位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劳动者才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本案中的周某某和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约定了具体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单方变更合同的内容。那么,公司却将周某某原来在蛇口分站点的港区内司机岗位变更为宝安区的储蓄仓库从事装卸工是不是违反法律的规定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的公司于1998年和周某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安排他到公司蛇口分站点的港区内司机岗位工作,可是到了2006年9月,由于公司体制调整、经营计划有变和周围经济不景气的大环境的影响,公司不得不关闭了在蛇口分站点,周某某原来的司机岗位自然也就随着分站点的关闭而不复存在。于是公司和周某某协商要求对原来的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即安排周某某到宝安区的储蓄仓库从事装卸工,但是周某某却以自己上下班路途遥远且年岁已高为由拒绝到宝安区的储蓄仓库上班。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公司最终不得不解除了周某某的劳动关系。如以上规定,公司的这种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又无法同周某某就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解除其劳动关系的做法并无不妥,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在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该法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该法第四十六、四十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和标准也做出了明确规定,结合这两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若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同时,根据:“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原本公司仅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为十二个月周某某本人工资,但因本案系调解结案,公司考虑到周某某确实为公司作出了重大贡献,公司最后决定支付24个月其本人工资,是其自己对于权利所做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