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作为名称的补充,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也应根据合同目的和性质尽量使用规范、标准的合同术语。例如,在买卖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应为“出卖人”和“买受人”,而不是“订货人”和“供货人”,买受人支付的款项是货物的“价款”而不是“报酬”或者“酬金”。这些表述可以减少对方当事人和受诉法院对合同性质的误解,排除管辖问题的不确定因素。
当事人可通过主动协商,书面确定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
当然,当事人可通过主动协商,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书面确定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争议管辖法院。值得注意的是,协议管辖应当采取书面协议的形式,按照《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由于协议管辖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管辖,一旦达成管辖约定,明确了管辖法院,合同性质作为法定管辖的考虑因素,也就不再影响管辖权的确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