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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4)

时间:2013-05-0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三)原告赢在有理有据的法庭辩论

  原告律师的代理意见,直指焦点,一针见血。既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也有相关法律依据和相似案例的佐证。比如,本案中商检局检验的证明力问题上,原告律师果断的指出了商检局的检验结论具有片面性,且检验依据不明,不能证明被告出口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API 5L-Gr.B标准。因为商检局的检验结果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并且检验标准不是依据API标准进行,该检验结论所标示的依据不明。不仅如此,经商检合格后而又发生产品质量纠纷事件已有多起,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12号《关于经商检局检验出口的商品被退回应否将商检局列为经济合同质量纠纷案件当事人问题的批复》,说明了与本案类似的事情曾引起最高法院的重视,1995年中国华源实业总公司无锡公司诉江阴进出口商检局行政赔偿案,就是商检局把不合格的产品检验为合格产品而签发了商检证书,从而导致了该批货物“周游列国”后被迫返回。因此,商检局的检查结论不一定可靠,现场的检验的结果比商检局的结果更真实可信。

  这起案件作为一起典型的涉外买卖合同纠纷,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思考。律师代理案件,首先,要有宏观的视野、战略的思维,选择正确的诉讼策略。(比如本案中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的选择问题。)其次,应找准案件的焦点问题,并为之做充分的准备。比如经多次流转的货物是否系被告出售的问题、国家相关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报告与双方当事人约定质量标准如何认定问题,不仅本案,很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都可能面临这些问题。再次,要在具体的细节上狠下功夫,包括证据的搜集、组织、运用,文书撰写,庭审陈述等等。只有这样,才能取得最好的诉讼结果,不负委托人所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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