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8月,某市仲裁委收到一份《仲裁申请书》,要求仲裁一个综合办公楼的“建筑安装配属施工合同”。提请仲裁的申请人为一家施工单位(资质为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以下简称“分包方”),被申请人是另一家施工单位(资质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以下简称“总包方”),提请仲裁的合同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是个事业单位(当然花的是国家的钱),在此就不提名字了。
《仲裁申请书》的仲裁请求: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8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承担本案仲裁、律师费用。
提交的事实和理由(简单描述):三年前总包方与分包方签定了综合办公楼的“建筑安装配属施工合同”合同,对综合楼的土建安装全部由分包方负责,分包方向总包方交纳管理费为工程税前总价的6%。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资金不到位,分包方垫资,并竣工验收合格。其中:土建工程总价800万;安装工程总价150万;共计950万,总包方的管理费、材料费、其他应收款已交,现总包方还欠180元,要求仲裁以维护分包方的合法权益。
提供证据:合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备案单;审计报告;分包方编制的结算明细;业主出具的证明;业主的劳保收据、证言。
(注释:看着这个《仲裁申请书》里面没有提及装饰装修款,没有已经支付的土建安装工程款数额,而且合同里也没有分包装饰装修,但工程已经竣工,含着装饰装饰呢,有问题了吧。合着总包方什么都没干,光收管理费了,整个工程都分包给一个人了。)
总包的答辩为:有合同,总包方将综合楼部分分包给分包方,承包方式为“包工包部分料”。总包自开工至竣工结算,已经拨付了1135万,即多付200万。要求仲裁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提供证据:分包方开给总包方的550万工程款收据;分包方开给总包方审计费15万收据;市区法院扣划违章罚款2万加滞纳金18万共计20万银行转帐单和《行政裁定书》一份;业主《承诺书》一份,《承诺书》中称:已经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直接拨付给分包方550万工程款。
(注释:开始乱起来了。首先,业主为什么直接拨付给分包方工程款?就是因为分包方垫资,按照合同三家怎么下帐?其次,有什么理由超付工程款?再次,违章罚款单倒是直接扣在总包方头上了,与合同没有违背。这时仲裁委就得下工夫调查了。)
查明的事实:1、合同只限于图纸以内的土建、安装,没有装饰装修工程书面合同,(据说有口头协议,没有商定管理费,但事实是已经由分包方完成,共计500万,问题就在这500万里)。2、业主分20次直接支付给分包方550万元。总包提供的证据确凿。3、违章2万是分包方责任,但总包方因觉得没有自己责任就一直没交,形成的滞纳金共计20万。
(注释:按照这个事实结果,本仲裁的合同为土建安装部分,口头协议不能在本案仲裁,装饰装修的纠纷得另案解决了。仲裁委可以结案了,总包方已经多付了,仲裁委出个仲裁庭意见:不支持分包方,还需分包方退还总包方的多付工程款。可以驳回申请了。看似简单,其实远不是这么回事。有很多疑问在里面,听我仔细道来:。
1、关于分包的问题,
此工程为国有投资项目,三证齐全后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进入市场公开招标后的中标人是总包方,总包方是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在业主与中标方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之前,业主方与总包方就其工程分包进行了洽谈,动员总包方将合同土建安装部分分包给分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就土建安装的管理费用做了商定后签订了上述合同。
看到这里对分包就比较明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工程项目的分包在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有明确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