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法院认为:关于管辖权问题。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其异议后,被告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08)津高立民终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维持了本院裁定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管辖权。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均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法作为处理本案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故本院审理此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法。
关于原告提出有质量问题的焊管是否系从被告处购买的问题。根据原告的证据1、2、3、4、5及补充证据1可以看出,联邦五金公司与联邦能源公司签订合同后,联邦五金公司又与原告签订合同,之后原告又与被告签订合同,他们之间均系购买带API标志的黑色电阻焊管,且在装箱单、发票中显明,该批货物从天津新港运往新加坡,运输标志为SEMCO东加里曼丹申伯拉油气田仓库(SEMCO SEMBERAH FIELD WAREHOUSE ESAT KALIMANTAN)即目的地为印度尼西亚,以上证据可以形成锁链证据,证明在印度尼西亚的申伯拉油气田工地上的焊管系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焊管。被告以原告提出质量问题的焊管只有炉号没有管号予以抗辩,而没有说明其生产的管号标注在何处,也没有证据证明其生产的焊管有管号标志的证据,故对其抗辩理由,本院难以支持。
关于被告生产的焊管是否符合API标准的问题。API是美国石油协会的缩写,API负责石油和天然气工业用设备的标志化工作,以确保该工业界所用设备的安全、可靠和互换性。API规范可供愿意执行规范的所有人使用,API取证即通过一个申请、检查、确认程序,凡在自己生产的设备或材料上标有API规范的制造商,均有责任遵守该规范的全部条款。根据2004年3月第43版APIB类钢管规范,其中化学成份中磷含量不超过0.03,重量是42.67公斤/米,允许误差-1.75,试水压力为18.9Mpa。被告生产的钢管其中有的磷含量超过上述标准,达到0,036,有的钢管重量39.76公斤/米没有达标,水压测试为16.4Mpa,亦未达到上述标准。被告以其出口的产品经沈阳检疫局检验达到国际标准,但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是API标准,理应按API标准检验是否符合质量标准,沈阳检疫局的国际标准无法知晓是否是国际API标准,且该检验是抽样检验,不能以此推断上述检验产品全部符合API检验标准。因此,被告认为其生产的该批钢管全部达到API标准,依据不足。
关于原告损失问题。根据原告的证据13、14,由于焊管爆裂,联邦五金公司支付了58万多美元的费用。根据原告证据11、12原告向联邦五金支付40万美元作为赔偿款,虽然没有经过司法部门的诉讼程序,但原告所支付的费用明显低于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被告履行合同违反双方约定,给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原告所产生的翻译费,被告亦应给予赔偿。被告以原告要求赔偿的价款远远高于双方订立合同的总价款,因为认为该案是侵权之诉而非违约之诉,本院无权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40万美元损失费及翻译费的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