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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风险

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时间:2013-05-0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要点提示】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时候,原告应从方便诉讼角度考虑来选择管辖法院;根据证明责任、赔偿范围等因素选择诉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对证据形式要求严格,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提供,尤其在相对方不讲诚信的情况下,可以运用多种合法手段,包括在商谈中录音,在谈判中作会议纪要由双方签字等形式从多种渠道搜集,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严密组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焦点问题很多是共同的,比如货物多次流转,讼争的标的物是否为出卖人出售?我国有关商检机构的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与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不一如何认定?

  【案情】

  原告:台湾某公司(委托人)

  被告:中国某钢管公司

  原告诉称:2005年3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规格为6〞.sch.80,材质为API 5L-Gr.B的电阻焊管,交货方式为FOB天津新港,目的港新加坡。之后,与新加坡的联邦五金工程有限公司

  (Federal Hardware Engineering Co.Pte.Ltd以下简称联邦五金公司) 签订买卖合同,原告将上述货物销往该公司。联邦五金公司又将货物销售给联邦JWR能源有限公司(Federal JWR Energy Pte.Ltd以下简称联邦能源公司)。联邦能源公司的代表印度尼西亚的Pt-JWR公司(Pt Jasa Wijaya Kaya以下简称Pt-JWR公司)代表其接收了该批电阻焊管,进行安装试验时,因质量问题,发生管体爆裂。原告即与被告协商,一同前往现场查明原因,被告予以拒绝,无奈原告前往现场,由Pt-JWR公司委托专业检测公司Luindo Prima股份有限公司(PT.Luindo Prima)于2006年4月对上述焊管进行UT检测,结果是被检测的大部分焊管均未达到API标准,焊接厚度大部分不足9mm,部分仅为6mm。最后只能更换大部分被告生产的电阻焊管,由此给联邦五金公司造成58万美元的损失。2006年10月,原告与联邦五金公司共同去本溪与被告协商。被告要求原告提供出现质量的电阻焊管系被告生产后再协商赔偿问题。2007年3月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据,但被告仍拒绝赔付,原告只得与联邦五金公司多次协商,赔偿其损失40万美元。之后,在2007年4月至9月间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未果,故成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经济损失款4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0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及公证费、翻译费人民币10640元。

  被告辩称:1、原告必须明确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远远超出双方签订合同的标的金额,其是按照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提出的诉讼请求,而不是按照合同违约责任提出的请求,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被告向原告给付的货物经国家检验机构根据双方约定的API标准检测为合格产品,且产品生产过程中,原告曾派监理和本公司检验人员一同检验,被告的产品质量和生产过程得到了监理人员的认可。3、原告所称有质量问题的焊管不能证明是被告生产,被告生产的焊管,唯一具有对应性和确定性的标志是管号,而被告仅提供了炉号,况且被告提供的焊管经两次转口贸易到印度尼西亚,原告也承认在安装过程中存在购买其他厂家生产地钢管的情形,原告无法确定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即为被告生产。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23日联邦五金公司与联邦能源公司签订了购买6〞.sch .80带API标志的黑色电阻焊管847根,每根12米,联邦能源公司出具发票时规格改为798根×12米+24根×10米+12根×11米,共计10164米。2005年3月4日联邦五金公司与原告签订了购买上述规格的电阻焊管858根,计10164米,每吨820美元,总计432579.84公斤。2005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SEC/Northern-200501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上述规格的电阻焊管847支,每支12米,价格680美元每吨,FOB天津新港,总货款274869.6美元,目的港新加坡。双方还对其他条款进行了约定。2005年6月8日Pt-JWR公司代表联邦能源公司接受上述货物。2005年9月8日联邦能源公司与MBM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由MBM公司负责安装工程。由于在测试过程中焊管出现爆裂。2006年6-7月Luindo Prima股份有限公司对9524.74米焊管进行了UT检测,测试结果是62.71%的焊管不符合API标准。2006年8月14日联邦五金公司订购南非产6〞.sch80×12米无缝钢管275根,合计297412.5新加坡元(折合191157.97美元),海运费39508.02美元,合计230665.99美元。根据联邦能源公司的费用明细,2007年5月23日联邦五金公司与联帮能源公司就焊管矫正工作达成一致意见,由联邦五金公司向联邦能源公司给付35万美元结算款,2007年6月4日上述款项支付完毕。2007年7月18日原告与联邦五金公司就焊管的瑕疵问题达成和解协议,由原告赔偿联邦五金公司损失费40万美元,除2006年8月24日支付的5万美元外,2007年8月8日原告支付35万美元。2007年9月原告与被告电话联系焊管爆裂事宜,但未形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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