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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许可适用范围争议的理解(3)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被告接触了原告的作品。包括以直接证据证明被告已实际接触原告作品的情况,也包括原告举证证明被告有“合理的可能”接触过原告的作品,原告只要证明该“接触的合理性、可能性即可。 
(三)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根据其请求计算损失的方法不同需提供不同的证据材料。 
    实际损失计算法:
权利人因侵权人的侵权复制品在市场上销售使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软件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个软件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被侵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在确定被侵权软件的价格时,可参照该软件登记时的报价。 
    侵权人违法所得法: 
侵权人从每件侵权复制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 
采取这种方式应考虑以下因素:(1)如果侵权人是采取比被侵权软件低的价格在市场上销售的,应以被侵权软件的销售价来计算机侵权人所得,(2)如果侵权人能证明其所得的成本或必要费用的,予以扣除,不能证明的,以侵权行为所得之全部收入为其所得利润。 
    法定赔偿办法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著作权法规定可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北京市高院则规定的比较具体,为侵权人应赔偿5000至30000元 
另外,除上述损失外,原告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其因主张权利而支付的相关调查费用、律师费用。但是,应当注意,这些损失应当在提起诉讼的同时以并提出,否则,法院不予考虑。
 
    2、被告的举证责任及要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反驳原告的主张也要提供相应的证据。那么,在被诉软件版权侵权时如何证实自己“无侵权”则需要提供如下证据是能完成举证责任 
    与原告作品相同或相近似的部分源于被告自行创作; 
    与原告作品相同或相近似的部分属于公有领域或者源于第三方; 
    与原告作品相同或相近似的原因在于执行共同的标准或者表达形式有限; 
    其他造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合理理由。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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