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归属证明
康能普视株式会社诉北京久合成数字系统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关键词: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 侵权 共同侵权 作者 赔偿数额 侵权依据
案由: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审判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第二审程序
案号:(2007)高民终字第399号
结案日期:2007年11月15日
上诉人:北京久合成数字系统技术发展有限公(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康能普视株式会社(原审原告)
涉案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二款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规则: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案情简介:
原告康能普视株式会社,于1983年4月1日在日本注册成立,是一家高科技企业。2003年3月,原告经投入巨额资金,开发出了EDIUS软件,应用于非线性编辑领域,并在市场上取得了优秀的销售业绩。两被告虽然在名义上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但它们实质上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近期,原告发现两被告在其非线性编辑产品中使用的“创新DV21-XP”软件是擅自修改、伪装了EDIUS软件界面,删除其中的原告身份标识,加入两被告的产品标识,使购买者误认为该软件是两被告开发以获取高额的非法利润,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软件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1、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2、收回、销毁全部侵权产品;3、共同在国内主要视频专业媒体上,如《慧聪中国广电商情》、《广播与电视技术》、《世界广播电视》、《传播与制作》等,发表书面声明向原告致歉并保证侵权行为不再发生;4、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被告久合成数字系统公司和创新久合成科技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在庭审中辩称:原告不能证明其享有EDIUS软件的著作权。被告具有自主创新研发能力,享有独立著作权的软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故意。原告采用陷阱取证,违反了取证规则,其起诉的事实不能成立。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