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许可适用范围争议的理解
上海金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元祖梦果子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关键词: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 侵权 企业资源计划系统 许可适用范围
案由: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审判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第二审程序
案号:(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8号
结案日期:2006年12月7日
上诉人:上海元祖梦果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上海金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审原告)
涉案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八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裁判规则:如合同未特别指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一般不能对合同签订之后才能车等能力的主体有约束力。
案情简介:
原告金盛公司诉称:原告系SUM企业资源计划系统V2.0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SUM/ERP V2.0软件)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上述计算机软件用于被告的经营管理,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SUM/ERP V2.0软件。
被告梦果子公司辩称:被告对原告系SUM/ERP V2.0软件的著作权人及被告在其经营管理中使用了上述软件没有异议。但被告认为,原告与第三人在2001年10月12日曾签订《SUM/ERP软件和实施项目的合同》,该合同附件三约定:本项目为在买方维尔京元祖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尔京元祖)实施SUM/ERP和SUM/POS。在买方维尔京元祖的使用范围内,卖方不再按照模块或用户数收费。现被告的投资方是维尔京元祖,故被告属于合同中维尔京元祖的使用范围。被告使用SUM/ERP V2.0软件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被告请求本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上海元祖称:第三人同意被告的辩称意见。被告使用的SUM/ERP V2.0软件是第三人向被告提供的。被告使用SUM/ERP V2.0软件符合《SUM/ERP软件和实施项目的合同》的约定,没有侵犯原告依法享有的SUM/ERP V2.0软件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