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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陈寿福侵犯著作权案(6)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此外,关于上诉人陈寿福及其辩护人认为的广告收入来源于腾讯QQ软件还是珊瑚虫插件的问题,本院认为,其既忽视互联网用户首先是对腾讯QQ软件的需求的基本常识,肆意颠倒腾讯QQ软件与珊瑚虫插件的主从关系,更无视上诉人陈寿福擅自修改他人软件并非法复制发行等侵权行为的基本前提,因此,该上诉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至于上诉人陈寿福及其辩护人还认为其广告收入非属刑法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所得"的问题,而且认为应以"非法经营数额",即"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来确定其"违法所得"。本院认为,如前所述,其显然是对刑法二百一十七条、《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曲解或片面理解,在此不予赘述。

  综上,本案中,原判认定上诉人陈寿福获取智通公司和265北京公司广告费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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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寿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腾讯公司许可,擅自修改腾讯QQ软件制作珊瑚虫QQ软件,其包含有腾讯QQ软件95%以上的文件,且与腾讯QQ软件的实质功能相同;同时,上诉人陈寿福还将珊瑚虫QQ软件上传于其在互联网上登记的网站"珊瑚虫工作室"供他人下载,其行为已构成对腾讯QQ软件的复制发行,并据此获利人民币1172822元,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上诉人陈寿福及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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