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邮件提取鉴定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电子邮件已经渗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私生活领域里如家人、恋人之间的联系沟通运用到;公共领域里,如公司内部管理,生意伙伴之间的业务联系甚至合同协商和签定都运用到。电子邮件已经成为社会生活里的重要联系手段,记载了社会生活的点点滴滴。一旦家人、恋人之间有纠纷,一旦公司与员工之间或者员工之间发生纠纷,一旦生意伙伴之间产生纠纷,电子邮件往往都会被作为证据提交。因此,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成为法官公平处理纠纷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因为法官能否公平处理纠纷的关键在于能否通过证据与社会生活经验和常识来认定尽可能与客观事实最接近的法律事实。一旦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基本一致,赖此所作出的裁判应该说就是公平的。所以作为法官必须尽可能破解电子邮件证据认定的难题。
一、电子邮件证据认定的现状
1、没有明确的认证规则
证据的认定依据一定的认证规则。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不同的证据种类,有不同的认证规则。对于电子邮件,大家都试图对它进行归类,以便确定审查认证的规则,有人认为属于书证,有人认为属于视听资料,有人认为属于一种全新的证据形式。但电子邮件具备的易被伪造、篡改的特征,使得书证(其认证规则为是否原件,是否有相反证据等)、 视听资料(其认证规则为是否原始记录,是否有相反证据等)的认证规则都难以对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作出认定。因此电子邮件的认证规则还处于摸索和逐步建立阶段。
2、认证困难重重
首先,电子邮件形式上的真实性,即电子邮件是否真实存在难以凭邮件本身的记载予以认定。特别是不在网页里的邮件,更是难以判断。
其二,电子邮件内容的真实性,更是扑朔迷离,因为太容易篡改了。
其三,电子邮件生成数据考察和认定存在巨大的困难。网络数据非常庞大,寻找某一邮箱的具体地址,以及发送和接受的数据,难度大于大海捞针。
目前尚没有看到过生效的判决里单独直接依据电子邮件,对其所体现的事实作出认定。
二、电子邮件证据认定的途径及相应的司法实践
电子邮件证据认定的途径都是围绕证据认定的三要素进行,即围绕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其中真实性是基础要素。
通过对电子邮件地址,邮件内容的公证,鉴定以及案件中能够确定的事实,来认定邮件的真实性。
电子邮件的公证问题。实践中能够具有较强证明力的公证主要有,在发送电子邮件同时,邀请公证机构对发送接收的邮箱以及发送的时间,发送的内容予以公证封存,这种情况还需要能证明接收的邮箱是对方的邮箱。如果是事后的公证,就只能针对电子邮件的存档情况进行,较难作为认定电子邮件真实性的有力证据。
电子邮件的鉴定问题。首先需要寻找一家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否则鉴定结论难以被采信。鉴定书的内容需具有科学依据,具备可信度,鉴定人一般需要出庭接受双方以及法院的质询。电子邮件鉴定主要涉及邮箱IP地址的确认,邮件发送或接受的真实性,邮件内容的真实性,以及它们被篡改的几率等。可是,即使鉴定能够对邮箱IP地址进行确认,对邮件发送或接受的真实性,邮件内容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作出难以被篡改的结论,邮箱的归属问题仍需要被证明,因为邮箱只有发生在纠纷的双方之间或者关联方之间,对于待证事实才有证明作用。
在公证和鉴定均无法作为单一证据认定邮件及其内容真实性时,案件其他证据所能认定的事实,就需要作为判断的重要依据,一般来说,如果邮件的内容能与案件已经认定的事实或者双方无异议的事实相印证(印证并非单指内容完全相同,有一定的逻辑联系或者可以相互得到推断的也是印证),该内容通常会被认定为真实。
对使用电子邮件的几点忠告
上述电子邮件的司法认定,对于商务活动中使用电子邮件的有益启示。
启示一,预先锁定电子邮件证据证明力的措施
1、在合同里列明双方业务联系的电子邮箱;或者事后要求对方书面确认联系的电子邮箱。
2、对于重要邮件的发送或接收,在发送或接收的同时申请对发送或接收的内容进行公证,或同时寄送相同内容的书面材料,并留存寄送的证据。
启示二,事后锁定电子邮件证据证明力的补救措施
1、申请对邮件进行证据保全
保全的对象限于对方或者第三方或网络服务商处体现的关联电子邮件,保全的条件需要对方位于国内,且办公处所可以查找到;第三方或网络服务商保有邮件,并且也在国内有办公的处所。
2、申请对邮件提取和保存情况进行公证,和申请法院对邮件的真实性和篡改可能性进行司法鉴定。
3、查找能与邮件内容相印证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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