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产品批次对比鉴定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有一类比较特殊的案件,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但又不一定能纳入侵犯商标、侵犯专利的范围,最常见的情况就是产品代理中出现超出产品代理数量的情况,如甲方代理乙方产品,代理数量为1000件,但乙方销售的相同产品数量为1500件,如何证明乙方销售的产品不是来自于甲方,则需要对甲方向乙方发售的产品与乙方超出发售数量销售的产品进行对比鉴定,以确定多出的500件产品是否来源于甲方。
产品批次的对比鉴定是系统的工程,鉴定取材的范围面较广,是难度比较大的鉴定,产品批次的对比鉴定的鉴定目的集中在确定待鉴定的产品是否与鉴定检材产品属于同一来源。产品批次的对比鉴定之所以存在,就是在交易行为中出现了不诚信的行为,甚至假冒行为,这类假冒的产品与合法来源产品存在一定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产品成分、成分含量、加工工艺、产品特征(如硬度、密度、精度、柔韧度等)、产品标号等不同。因此,产品批次的对比鉴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权利方也有可能是被代理方的原材料采购单据、材料使用单据、投产单据、半成品单据、成品入库单据、产品销售单据等一系列单据;
2、 公证购买待鉴定的产品,或者其他合法渠道获取待鉴定产品,也就是多卖出的产品;
3、 待鉴定的产品(多卖出产品)是否与鉴定检材产品(被代理人供货的产品)在产品成分上是相同或者实质相同;
4、 待鉴定的产品(多卖出产品)是否与鉴定检材产品(被代理人供货的产品)在成分含量上是相同或者实质相同;
5、 待鉴定的产品(多卖出产品)是否与鉴定检材产品(被代理人供货的产品)在加工工艺上是相同或者实质相同;
6、 待鉴定的产品(多卖出产品)是否与鉴定检材产品(被代理人供货的产品)在产品特征(如硬度、密度、精度、柔韧度等)上是相同或者实质相同;
7、 待鉴定的产品(多卖出产品)是否与鉴定检材产品(被代理人供货的产品)的产品标号是否相同。
由于第1类单据来源于权利方或者被代理人,侵权方通常会就此主张单方取材;同时如果权利人故意造假、提供虚假材料,人为制造对己方有利的证据材料,难以排除这种可能性;因此,2—7的鉴定角度对产品批次对比鉴定有很大的影响,也是比较客观地反映待鉴定的产品(多卖出产品)是否与鉴定检材产品(被代理人供货的产品)是否与鉴定检材产品(被代理人供货的产品)相同,是否来源于被代理人。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www.szloline.com)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是全国最早开办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之一,作为具有高度专业集中的律师事务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www.szloline.com)参与办理过不同类型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擅长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等领域。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www.szloline.com)锐意进取,成为了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专业领域内被广泛认可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全国热线:13808808035、15800707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