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侵犯商业秘密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长昊律师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概念解析:
查明被诉侵权人是否通过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些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职工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或合作单位违反保密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4)从权利人离职职工处获取并违法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
(5)被诉侵权人从其他侵权人处取得并使用明知为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技术和经营信息。
(6)法律规定的其他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属于经济犯罪作为刑事犯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经过多年的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件经验,在把握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的法定性的时候,就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察:首先就要弄清该行为是否触犯了某一方面的经济法规禁止性规定;其二需要进一步确认该行为是否为刑事立法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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