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秘密性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长昊律师关于“秘密性”,的法律概念解析:
“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 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一项为公众所知、可以轻易取得的信息,无法籍此享有优势,法律亦无需给予保护;一项已经公开的秘密,会使其拥有人失去在竞争中的优势,同样也就不再需要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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