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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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职工离职后,利用其任职时掌握和接触的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新的技术成果或创新,有权就新的技术成果或创新予以实施或者使用。离职员工实施或者使用其在原单位商业秘密基础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时,如需同时利用原单位商业秘密的,应征得原单位同意,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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