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本案系一起涉及印刷线路板著作权的新类型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按照印刷线路板设计图生产印刷线路板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本文就此浅析印刷线路板设计图是否能成为著作权侵权的客体这个要点。
一、基本案情
台湾大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了上海迪比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比特公司”)。原告迪比特公司从年起按照与被告摩托罗拉公司的约定,为被告“定牌加工”生产“MOTOROLA”T189手机。
2001年4月,“MOTOROLA”T189手机进入市场销售。年月,原告在市场上发现了被告生产的“”手机,认为该手机在印制电路板的布图设计方面与“MOTOROLA”T189极为接近,属于复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利。
“MOTOROLA”T189是由被告摩托罗拉公司生产,而负责销售的是被告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货公司”)。原告在年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摩托罗拉公司和百货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MOTOROLA”T189,销毁或相应处理所有库存手机和仍在市场销售环节中的手机同时对原告的相关损失和案件诉讼费用进行赔偿。
诉讼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就本案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了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T189手机的印刷线路板实物与原告提供的T189手机的印刷线路板布图设计的图纸对比相同;
二、法院裁判
判决驳回原告迪比特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黄雪芬律师认为,被告摩托罗拉公司按照印制电路板的设计图纸生产印制电路的行为,不是著作权法所特指的复制行为,是生产工业产品的行为,被告摩托罗拉公司生产和销售“MOTOROLA”T189手机不构成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被告百货公司的销售行为亦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国家版权局于1996年9月23日对《关于印制线路板布图设计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函》的答复中明确,印刷线路板布图设计原图可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出版等形式复制发行。根据我国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是指生产企业为确定产品的构成、成分、规格和各项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而设计的图纸及其说明,一般包括设计任务书、技术设计和工作图设计及其说明。因此,产品设计图是指为生产某种产品而专门绘制的图形作品。印刷线路板设计图一般包括元器件位置图、原始布线图和电子制版图。元器件位置图主要标明元器件的安放位置;原始布线图是体现元器件之间电气连接关系的布局和布线;电子制版图,也称Gerber 文档或生产图纸,主要提供给印刷线路板公司生产印刷线路板之用。印刷线路板设计图上标明了元器件的位置及其互相连接关系的线路,是为生产印刷线路板而绘制的设计图纸,故印刷线路板设计图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产品设计图图形作品。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常见问题
著作权侵权客体:印刷线路板设计图
时间:2019-08-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联系我们
-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联系电话:0755-26751234
- 长三角电话:15800707700
- 珠三角电话:15915344883
-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国贸商业大厦141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