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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著作权人与代理商之间的侵权纠纷

时间:2018-12-0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案件概述:

      LC公司与GC公司、DC公司、张群、方玫因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初审判决,各方当事人均不服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做出民事判决,各方当事人均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情简介:

      原告LC公司拥有“浪潮myGSpSeries”系列软件的著作权。被告DC公司、GC公司是经营计算机软件零售、开发及培训的公司。

      自2005年至2010年,LC公司与GC公司、DC公司签订销售代理协议,同时,自2004年至2010年LC公司出具《授权书》,分时间段授权GC公司、DC公司作为浪潮ERPPS(财务、物流、分销、公共财政)系列管理软件安徽区域范围内代理商,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向最终用户提供销售、安装、实施、培训、运行和维护等服务。
      原告认为GC公司和DC公司通过破解正版软件的序列号、伪造管理软件授权卡和虚假序列号等手段,将其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低价非法销售给第三人富煌公司、中化公司、中辰投资公司等多家单位使用,使其正版软件在安徽无法售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1、GC公司和DC公司立即停止侵犯LC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浪潮ERP/myGS、浪潮ERP/myPS”系列软件作品;2、GC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LC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3、DC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LC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二审: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2、驳回浪潮集团山东通用软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焦点一、关于GC公司、DC公司是否侵害了浪潮集团山东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针对上述焦点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分析:


      首先,自2005年至2010年,LC公司与GC公司、DC公司签订销售代理协议,同时,自2004年至2010年LC公司出具《授权书》,分时间段授权GC公司、DC公司作为浪潮ERP系列管理软件安徽区域范围内代理商,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向最终用户提供销售、安装、实施、培训、运行和维护等服务。GC公司、DC公司销售涉案软件均在双方签订的销售代理协议期限内和代理产品范围内或LC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授权期限内和代理产品范围内,是在履行双方代理销售协议。二被告的行为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其次,LC公司认为GC公司、DC公司在代理销售期限内向第三人销售软件,未从LC公司提货即构成侵权,但其未能举证证明GC公司、DC公司明确的提货方式、已经提货的记载,且在协议实际履行过程中,LC公司根据预付款数额开具发票与软件售价不能形成一一对应,无法判定哪一笔销售软件是否给付货款,双方至今也未清理结算,故LC公司诉称GC公司、DC公司在代理销售期限内未从LC公司提货销售软件,进而推定系通过侵权方式获取软件,证据不足。LC公司控制软件授权的提货方式是发放软件序列号。本案中,通过电子邮件给予序列号、传真发放序列号、出售软件同时附加密狗、发放授权卡等均是LC公司的软件授权提货方式,LC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发放授权卡是唯一授权方式,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GC公司和DC公司实施了破解序列号、伪造序列号的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后,LC公司在原审中申请鉴定的两份授权卡的真伪,安徽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皖公(文)鉴字(2011)684号鉴定书的结论,没有确定检材的印文与样本的印文是否是同一印章的印文,只是确定是不同印刷方式形成的不同版印文,LC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授权卡的式样、印刷方式、版本是特定的唯一的,鉴定结论对授权卡是否系伪造无证明效力,故LC公司诉称GC公司、DC公司采取伪造授权卡方式侵权,证据不足。

      综上,在本案中,原告认为GC公司和DC公司通过破解正版软件的序列号、伪造管理软件授权卡和虚假序列号等手段侵犯其软件著作权的诉讼主张因证据不足,未得到法院的支持。强浪潮公司、DC公司未侵害浪潮集团山东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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