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 翻译”定义为“ 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 。笔者认为, 对软件的翻译, 应是指将一种计算机程序设计语言编写的程序转换成用另一种计算机程序设计语言编写, 或将文档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注意到, 翻译权在著作权理论中属于演绎权范围。
只有从原作品派生出新作品,才是著作权意义上的演绎采用翻译方式从原作品派生出新作品, 才是著作权意义上的翻译。软件保护条例规定, 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当视为同一作品。因此, 由程序的源文本通过计算机自动翻译或人工翻译成目标文本,不应视为著作权意义上的翻译, 即不属于行使软件著作权中的翻译权,而只是计算机技术意义上的翻译。基于同样的原因,由程序的目标文本经过反汇编或反编译而得到源文本即所谓“ 还原工程” 也应只是计算机技术意义上的翻译, 而不属于行使软件著作权的翻译权。
因此,对他人的程序进行还原工程,并没有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中的翻译权。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受让者同意而翻译其软件,是侵犯翻译权的行为。翻译者经许可翻译他人软件是合法行为, 翻译者对由此而产生的新软件享有著作权。(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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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告诉你什么是软件著作权的翻译权
时间:2019-08-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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