鸥莲公司认为中机创杰公司和陈建江的行为是共同侵权,侵犯了鸥莲公司对ELDesign1.0软件的著作权,请求法院确认中机创杰公司登记的INPower2000软件对鸥莲公司的ELDesign1.0软件构成侵权;判令中机创杰公司及陈建江立即停止销售和许可他人试用或使用侵权软件INPower2000等行为;判令中机创杰公司及陈建江在侵权影响范围内向客户书面说明侵权事实并消除影响;判令中机创杰公司及陈建江连带赔偿鸥莲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中机创杰公司及陈建江辩称,鸥莲公司的侵权指控与事实不符,INPower2000软件是中机创杰公司独立开发而成,中机创杰公司依法对该软件享有著作权。INPower2000软件与陈建江无关,更与鸥莲公司无关。不存在侵权事实,请求法院驳回鸥莲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理详要及裁决结果
一、法院先行裁定对被告中机创杰公司的涉案软件进行证据保全
起诉状送达中机创杰公司及陈建江之前,应鸥莲公司的申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两份裁定,裁定对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和北京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从中机创杰公司取得并使用的软件INPower2000及相关资料、数据和信息进行查封、扣押或复制,实施证据保全。2006年8月31日,海淀区法院向被告中机创杰公司及陈建江同时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限期举证通知书及上述证据保全裁定书。法院在举证通知书中限令中机创杰公司三日内提供INPower2000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中机创杰公司如期提供。
中机创杰公司处于极为被动的诉讼境地,形势十分严峻。
二、法院主持第一次庭前谈话,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2006年9月25日,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双方律师均到场。这也是双方律师的第一次正面接触。原告鸥莲公司确认,其遭受侵权的软件是2004年4月29日进行版权登记的ELDesign1.0,并已提交给法院,中机创杰公司的侵权软件是INPower2000。法院提出对软件进行委托鉴定,双方均表示同意,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鸥莲公司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法院要求鸥莲公司三日内提交涉案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全部材料,要求中机创杰公司三日内提交涉案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全部材料。
此次证据交换程序进展顺利,双方未发生直接对抗。
三、法院主持第二次庭前谈话,原被告双方就软件鉴定事宜陈述意见
2006年10月27日,原被告双方的律师再次聚至法院,在主审法官主持下,就软件鉴定事宜陈述意见。鸥莲公司请求分别将以下三个软件版本与中机创杰公司的INPower2000软件版本进行对比鉴定:一、鸥莲公司2004年4月29日登记的ELDesign1.0;二、ELDesign1.0的2005年升级版;三、来自陈建江工作电脑的ELDesign1.0的2006年升级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