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案由: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审判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
案号:(2002)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号
原告:北京大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拓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收录:《软件著作权判例》第七辑
涉案法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裁判规则:
证据中所涉事实已经权属纠纷案审理,该判决业已生效,所以此证据不属于审理范围。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由合作开发者协商一致行使。如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基本案情:
“STAR-1000三维立体放疗计划系统”是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恒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立项开发并转让给原告,由原告最终完善、定型的STAR-1000X辐射立体定向放疗外科治疗系统中的软件部分。原告对该系统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包括其中的软件部分。姚毅原系原告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参与了部分软件的完成工作。现原告发现,姚毅出资设立了被告,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大量销售原告的“STAR-1000三维立体放疗计划系统”软件,并改名为“全身立体放射治疗计划系统”、“全身立体放射治疗专家系统”,均简称为ARTP。
争议焦点:
原告请求赔偿的数额是否有依据?
法院裁判:
一、被告上海拓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北京大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对“全身立体放射治疗计划系统”(又称“全身立体放射治疗专家系统”)(简称ARTP)V1.2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