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范围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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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去店的法律保护范围要判断被控侵权软件是否构成侵犯权利人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 应当首先明确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软件的保护范围。而确定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的过程, 实质上就是美国法院判断方法中的“ 抽象”和“ 过滤”过程。根据著作权法的保护原理, 软件的思想部分、不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属于公知公用的部分显然不应受到软件著作权法的保护,也就是说这部分不应属于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此外, 司法实践中还应注意将以下几种情况排除在计算机软件保护范围之外:
(1) 思想—表达合一原则
我国《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 29 条规定“: 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 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 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该条规定所体现的实质上“ 思想—表达合一原则”, 即如果一个思想的表达只能有一种或极其有限的少数几种, 这种表达同其所表达的思想已经合并在一起以致很难划分, 则他人在表达这一思想时使用这一表达并不构成侵权。美国法院的判例中就曾出现将“ 思想—表达合一”的表达形式进行过滤, 排除出著作权保护范围的案例。
(2) 软件兼容问题
由于计算机软件所具有的功能性和实用性特征, 使得软件的兼容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尤其是与互联网相关的软件产品更涉及到兼容的问题。软件的兼容性显然与技术的发展和进步有着直接的联系, 如果不将与兼容性相关的因素排除在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外, 就可能造成技术的垄断, 并阻碍技术的正常发展。对此, 也有人担心兼容性会成为侵权人的借口, 从而可能导致对计算机软件权利人保护不利。但通常与软件兼容性有关的部分与整个软件程序相比,所占比例很小, 并不会影响到对权利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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