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以外,均为刑事自诉案件。但目前没有任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构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的具体解释。这也是导致法院无法决定案件移送与否的一个直接原因。
另外,对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刑事公诉与自诉两种诉讼方式的界和衔接,有待澄清。
上述针对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的立案管辖都直接的影响了办理此类案件的效果,而整体来看,发动一场针对商业秘密犯罪的刑事诉讼似乎成了客户解决商业秘密纠纷最优的一种方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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