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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侵犯商业秘密罪之诉讼管辖地

时间:2018-12-29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侵犯商业秘密罪之诉讼管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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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管辖规定可以说是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得以实现的最大障碍。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诉讼管辖,我在立法和司法领域存在一些“模糊地带”,给司法实践带来许多麻烦。

  就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管辖而言,《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大同小异,使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之间界限不清。当事人通过民事程序追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仅花费较大的诉讼成本,还可能面临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尴尬;而通过公权发动一起刑事诉讼,由国家机关出面诉讼,一般当事人很难推动国家机关出面诉讼,而且公安机不当插手民事或经济案件,会导致公权力的滥用。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级别管辖,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均有不同规定,如山东省改变知识产权案件一度由济南、青岛、烟台、临沂、潍坊等5个中级法院集中管辖的历史,规定全省各中级法院对知识产案件都享有管辖权。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诉讼的立案管辖是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权利人通过将侵权产品的发现地作为犯罪结果发生地而选管辖法院,其结果多是方便了原告,却给被告带来异地诉讼的不便所以,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诉讼管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都应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诉讼管辖给予关注,毕竟管辖是进行刑事诉讼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移送管辖,对佞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而言,管辖权的不仅是人民法院,还包括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间的案件移送,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刑事案件涉嫌犯罪移送和民事侵权案件涉嫌犯罪移送两个问题。行亍政机关处理案件依法移送,是当前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刑事诉讼案件受理很少的一个最直接的原因,亦是造成目前我国刑事立法规范和执法效果不成比例的一个主要原因。

  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缺之法制观念、地方有关部门对相应刑事责任标准的模糊认识和部门利益的存在,有些行政执法部门常常将大量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案件只作一般行政违法案件给予行政处罚而结案。与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相比,行政部门更倾向于罚款。另外,也存在司法机关以证据不足不予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送的情形。

  在审理商业秘密诉讼民事案件过程中,即使发现被告的同一侵权行为可能达到犯罪的程度,在原告自己没有提出刑事自诉的情况下,是否应当将案件乍为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也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所以实践中几乎没有将审理中的侵犯商业秘密民事侵权案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移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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