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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人民法院证据调查的原则和范围说明

时间:2018-12-29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人民法院证据调查的原则和范围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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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案件,重要的工作或者说第一道工序即是证据调查。证据调查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当事人人提供的证据,依一定的程序明待证事实的真伪、存在与否等。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与提供原则上均由当事人自行完成,法院除法律规定的职权调查事项外,原原则上没有进行证据调查的义务。换言之,法院不能独自在法庭之外,进行有关案件的证据调查、收集等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法官或人民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一般不应主动到庭外收集调查有关证据,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如属于法院职权调查事项,除此之外,都不能到庭外进行所谓的证据调查。试想,法院到庭外调查收集证据,必然有利于当事人一方,那么不利方即有意见,认为法院偏向事人一方,那么不利方即有意见,认为法院偏向他方而为证据调查,与证明负担原理不合,这样即失去司法的中立性。所以,原则上法院不能在庭外调查证据,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可开法庭上向双方当事人公开,并允许对之进行辩开法庭上向双方当事人公开,并允许对之进行辩论。在属于法院职权调查事项中,有关证据在外民法院进行证据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该院的民法院进行证据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该院的调查笔录,视为本院所为,当事人不得对调查主体提出异议。

  相关法律法规说明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施行))

  第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最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2年7月5)


  57.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讫规定,通知其参加; 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的规定,通知其参加; 当爭人也可以向人民,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爭人提出的申请,应基卜参加诉讼。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58.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 已明确表示放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參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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