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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调查取证工作是商业秘密案的制胜点

时间:2019-01-0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调查取证工作是商业秘密案的制胜点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商业秘密调查在实务过程中存在各种问题,本文主要讲述商业秘密案件中对于商业秘密的几种方法。借用成语“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商业秘密对企业的重要意义,用“成也商业秘密,败也商业秘密”来描述,一点也不为过。因此,现为大家解释下商业秘密调查的几种方法。

  关键字:商业秘密调查、调查取证、保障

  商业秘密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如果商业秘密为企业所用,企业将兴旺发达,使企业拥有核心竞争力,傲视竞争对手;如果商业秘密一旦泄露,企业将失去竞争优势,甚至面临破产、倒闭的风险,因此保护好商业秘密、避免商业秘密泄露,是各个企业工作的重中之重。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维权团队在商业秘密案件中,经常使用的调查取证方式有如下:

  一、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专业的律师,尤其是擅长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专业律师,往往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办案经验,有娴熟的诉讼技巧,有能力针对商业秘密案件的专业性强和复杂性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调查取证。委托具有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律师调查取证是一个更有效、更明智的选择。并且,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该规定赋予了律师在不同阶段享有不同程度的调查取证权,这项权力给律师调查取证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通过公证机关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充分利用公证机关的公信力,在诉讼前保全重要的证据,以免侵权人销毁证据或以后难以取证。通过公证机关对某些行为或事实进行公证也是一种有效的取证方式。

  三、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且一般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在诉前阶段,当商业秘密权利人收集侵权人侵权的证据时,发现侵权人正在积极作为毁灭、转移证据,或者由于证据自身的特性可能灭失的情况,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审查认为符合诉前证据保全条件的,裁定予以批准,并立即执行。但同时申请人也应当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缴纳保全费用和提供证据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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