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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保密与非竞争协议》是否能够保护商业秘密(3)

时间:2019-01-0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如在本案中,A开发公司、A企业通过涉案《保密与非竞争协议》,约定B公司、安力公司不得直接与本合同项下的客户进行直接业务联系,这等于是可用区域性的排除竞争的条款限制B公司、安力公司的权利,故法院对A开发公司、A企业主张的B公司、安力公司与E-Z UP公司进行业务往来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1、《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九条 技术秘密权利人应当严格遵守技术秘密保护规定。在业务交往中需要涉及技术秘密的,应当与对方签订技术秘密保护协议。

  第十二条 技术秘密保护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技术秘密保护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保护内容和范围;

  (二)保护期限;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违约责任;

  (五)其他。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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