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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定义

时间:2019-01-0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定义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在现今的诉讼案件中时常出现,加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在创新型国家显得日益重要。本文就计算机软件侵权实务中,对计算机软件侵权的认定方法做简单的解释。

  关键字:计算机软件侵权、软件被控侵权、计算机软件侵权认定

  在计算机软件侵权的诉讼过程中,有许多相似的问题会经常出现。原告指控被告的软件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向法庭提供大量证据证明其主张,而被告也同时向法庭提供许多证据证明其软件不构成侵权。在原、被告双方都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软件是独立开发完成的情况下,法官在庭审过程中通常采用什么样的方法和准则来判断被控软件侵权与否呢?法官通常依靠什么因素或标准来认定计算机软件侵权就成为了案件胜诉与否的核心要点。

  长昊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维权团队在进行计算机软件的具体实践过程中,常常需要对计算机软件是否侵权做出认定。在实践中可知,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复制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结构,这一点是较容易证实的,因为复制即表明是完全的翻版,只要完全一样就构成侵权。二是按一定的规则、顺序只复制部分软件代码。在第二种情况下,法院在判定时通常要审查被告是否窃取了足够多的软件程序表达形式。实际操作中,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比较难判断,因为计算机软件产品究竟要被复制多少比例,才能确定发生了抄袭的侵权行为,并没有固定数量限定。当然,复制的数量越大,就越易于取得证明其是侵权行为的证据,但是被复制的数量达到什么程度就可以认定为侵权,司法实践中也不是很好确定的事情。

  通过总结多年代理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经验可知,识别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直接、有效的判断标准是:实质性相似加接触。

  实践中判定两个软件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准则是:被指控的计算机程序是否极其类似于原告的计算机软件产品。计算机软件程序的“实质性相似”有两类:一是文字成分的相似,它以程序代码中引用的百分比为依据进行判断;二是非文字成分的相似,强调应该以整体上的相似作为确认两个软件之间实质上相似的依据。所谓整体上的相似是指两个软件产品在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采用的数据结构、产生的输出方式、所要求的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

  计算机软件的程序有许多特征,这些特征已被用来鉴别两个程序之间是否相似,包括:

  1、 两个程序产生的输出是否相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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