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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停止侵权”是否能有效停止侵权

时间:2019-01-0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停止侵权”是否能有效停止侵权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商业秘密案件中,也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适用“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一般情况下,法院要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基于原告的诉请;商业秘密权利的合法和有效存续;商业秘密权正在受到侵害或存在受到侵害的可能;侵权行为有有停止侵害的可能。

  关键字:停止侵权、商业秘密

  案情摘要

  被上诉人广州A公司于2005年5月8日成立,自成立至2009年先后研发并生产了医疗器械产品ATCT-Thin Plus Ⅰ型膜式全自动液基薄层细胞制片机(下简称TCT)与ATCT-Thin Plus Ⅱ型沉降式全自动液基薄层细胞制片染色机(下简称LCT)。A公司采取了制订含有要求员工保守经营信息、技术秘密等商业秘密内容的《员工手册》、《文件档案管理制度》、《研究开发部管理制度》,对入职新员工进行保密培训教育等保密措施。

  A公司生产的TCT机于2009年1月13日取得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经广州市科技查新咨询中心鉴定:A公司生产的TCT机、LCT机项目研究产品运行过程中的实时记忆运动轨迹、实时检测气路和原点定位等技术及自主研发产品运行的控制软件具有新颖性。A公司明确其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是其技术秘密,即涉案TCT和LCT产品的运行软件的源代码。

  陈某于2008年3月12日、汪某于2008年3月21日、林某于2008年7月1日入职A公司,分别负责药剂、机械和控制程序的研发工作,参与了LCT机的研发工作。陈某、汪某、林某于2009年5月从A公司离职并于同月13日与A公司签订《离职协议》约定相关工作材料已经全部移交甲方所有,并确保离职后绝对遵守保密协议。

  陈某、汪某、林某在离开A公司前的2009年3月初即与张某(陈某之妻)筹划自行成立上诉人广州市B公司。2010年年初,B公司取得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液基薄层细胞制片试剂盒和全自动液基细胞制片机的《医疗器械注册证》。2010年3月24日,B公司就沉降式制片染色机(BLCT)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申请日为2009年6月30日,设计人为汪某。2009年7月1日,B公司与案外人陈C签订《合同书》委托陈C开发液基细胞制片机(LCT)程序,陈C于同日立下收据称“今收到广州B公司LCT程序开发费用预付款”。

  经鉴定:认定以下技术资料属于A公司的商业秘密的技术秘密:TCT的7张装配图、79张零件图、TCT机的运行机理和水气运行系统中的空气回流和气体喷射信息、TCT的软件源程序、LCT机的7张装配图、86张零件图、LCT机的水气路系统中的自动加样子系统和自动染色子系统运行的技术信息、LCT机的软件源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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