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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2)

时间:2019-01-0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民事诉讼法除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外,还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以下四种证据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2)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利情况,原则上也应属于原告举证的范围。但原告往往由于客观原因没有自行收集这方面证据的能力。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以被告侵权获利作为判决赔偿的依据时,首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侵权成立,并且被告因侵权行为而获利。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由人民法院对侵权人的财务账册提取、封存,以便查清被告的获利情况。

  2、举证责任转换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是紧紧围绕证据进行的,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随着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不断地由原告转移到被告,再由被告转移到原告,使得待证事实在举证责任不断转移中明朗化。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其提出的事实与理由充分举证,达到证明待证事实的部分或全部的要求,举证责任才能发生转换。

  人民法院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起诉经销商侵权的案件,要求原告对于被告是否为“销售明知或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主观心态负有举证责任,是非常困难的,但这是法律规定经销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必备要件,因此,人民法院还必须对此侵权构成要件进行事实审查。确定谁对被告为某种行为时的主观心态承担举证责任,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谁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对此主观心态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审判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大多数观点认为,在侵权案件中,原告应当证明自己享有一项知识产权权利或是该项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并证明被告实施了被法律所禁止的侵权行为。在此,人民法院应当注意适用举证责任的转换,即原告完成一卜述举证义务后,可以不再对被告行为时主观心态进一一步举证,而是由被告针对原告的主张提出抗辩。如果被告主张其没有过错而不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时,则应当为此提供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

  3、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应用

  除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外,最高法院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了几类特殊的侵权案件,以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即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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