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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

时间:2019-01-0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甚至是败诉的危险。

  软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由于该规定比较原则,而实践中,民事诉讼案件一般都是由原告方希望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并且通过诉讼程序使自己的诉讼请求得到满足,于是,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往往要求原告方提供能够证明其诉讼请求的证据,否则,就由原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近年来,一些法院在有证据表明双方软件目标程序基本相同,但没有证据表明被告曾接触过原告软件的情况下,仍将提供被控侵权软件源程序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

  专业学者将原告的这种举证责任称作“有限证明责任”或“合理怀疑的证明责任”。在这一举证规则的指引下,原告只需要向法院证明怀疑被告侵权是有事实根据的,而不需要直接证明被告构成侵权。法院则要求被告承担提交其源程序的举证责任。如果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院分配的举证义务,则推定侵权成立。专业学者认为法官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因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特殊性,应当十分慎重使用举证责任倒置,因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因为技术的复杂性决定了源代码必须通过一系列的对比才能够确定被控软件源代码与原告源代码是否存在相同或者相似,因为技术处理的不确定性使得被告保存的源代码并不会产生像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的证据那样十分明确的证明效力,考虑到源代码所凝聚的知识积累和时间积累在没有确定是否侵权时对原告和被告一样宝贵,特别是在部分企业试图通过诉讼来阻止其他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等其他目的的情况下,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慎重地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关于软件著作权的举证上,软件企业需要了解相关的举证原则和问题。

  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随着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理越来越重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调查取证、庭审质证等一系列诉讼活动中所起到的作用。如果当事人及其律师不举证或举证的材料不能证明案件事实,就将承担败诉的结果。举证责任的分配,往往会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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