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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分期付款合同却突然要求全款支付?

时间:2019-01-0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分期付款合同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提前支付全部剩余货款吗?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出于生意上的需要,我准备把原来的车卖掉换辆新车,于是在2005年9月26日,经朋友牵线,我与某私企老板胡某相识,并商谈卖车事宜。经过讨价还价,我答应以10万元的价格将捷达车卖给胡某。同时我们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我负责办好过户手续,胡某先期支付3万元,余款在2006年6月31日前付清;若违约,承担全部价款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利息。但我办完过户手续后,胡某却只付给了我8 000元钱,碍于朋友介绍的情面, 我又与胡某协商,胡某承诺余款2.2万元钱在2005年12月1日前付清,并将其作为补充条款记入原合同。2005年12月1日到期后,胡某依然未按约定付清首付款剩余的2.2万元。我多次找胡某讨要余款,都被他以各种理由拒绝。看他如此不讲信用,我也抛弃了朋友情面,要求其一次性付清购车余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可胡某却认为除首付外的7万元还未到期,我的要求违反了原来签订的购车合同,因此拒绝支付。现在我想通过起诉的方式来讨要车款,但不知道我是否可以要求胡某提前支付全部车款9.2万元?

  长昊解答: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可以约定一次性结清全部货款也可以约定分期支付货款。分期付款的,出卖人不能要求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支付剩余款项。但实际生活中,总是出现买受人拖欠货款,违反合同的情形。因此,为保护出卖人的合法利益,我国法律也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分期付款合同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提前支付全部剩余货款。下面就您提出的疑问作出详细分析:

  (1)您和胡某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合法有效。首先可以确定的一点是,您和胡某签订的合同属于我国法律中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而我国《民法通则》第55 条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一般来说,该规定可视为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同时,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对合同内容,如付款方式进行协商。由此可见,您和胡某就购买捷达车一事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且无论该合同的内容还是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你们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后立即生效,您和胡某必须依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胡某未按合同及补充条款支付购车首付款属于违约行为。由于你和胡某在合同中规定了办好车辆过户手续后一次性支付3万元,因此,您履行了办理过户手续后,胡某也应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支付首付款3万元,但其只支付了您8 000元,并且在后来补充进合同里的2005年12月1日的余款交付期限到期后,依然未支付剩余的款项,至此,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同时依照你们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赔偿您全部价款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

  (3)您可以要求胡某一次性提前支付购车余款。我国《合同法》第167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可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而在上述纠纷中,胡某未支付价款为2.2万元,超过全部价款10万元的1/5即2万元,因此,您有权要求违约人胡某一次性支付购车余款9.2万元。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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