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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逾期交房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时间:2019-01-0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逾期交房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我和爱人于2006年在郊区买了一套商品房,决定给父母养老居住,并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其中,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于2007年5月份交房。但现在都已经7月份了,我们还没有拿到房子的钥匙,这给我们家人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不便。

  请问:我们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我们的损失?我们都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长昊解答: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您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要求他们赔偿损失。

  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实际上是对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其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开发商在无正当理由延期交付房屋的情况下,购买房屋的一方当然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此外,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1款也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根据您与开发商的合同约定,开发商本应于2007年5月交付房屋,可现在已经过了两个月了,开发商还没有交房,根据上面的法律规定,您此时应该及时向开发商发出催告。如果开发商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房您则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开发商不履行交房义务的三个月内行使对购房合同的解除权。所以,如果您至今都没有进行催告,应当及时催告,因为您的解除权将在其发生后的一年内消灭。

  至于赔偿问题,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2款的规定,您和开发商之间约定有违约金或赔偿方法的,可以根据该合同确定;如果你们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则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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