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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精神损失费有关立法

时间:2019-01-0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格式条款规定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我姓高,是上海某大学的学生。2007年5月份我奶奶去世。她一向非常疼我,因此, 奶奶离去的事实让我一时难以接受。暑假回家,我四处找寻奶奶的遗照,才发现奶奶生前的照片很少,有两三张也由于保管不善而遗失。最后还是小姑在自己家中找到了一张拍有奶奶影像的胶卷。我将胶卷带到上海,在××彩色扩印服务部冲印,并预交冲印费8角。 领取一张冲印单作为凭证。第二天,我去取照片时,××彩色扩印服务部的工作人员告诉我,我的胶卷暂时找不到,可能被他人误领,让我等几日再取。后来我多次催要,他们说,愿依照装照片的纸袋上约定的“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五倍的同类同号胶卷”的规定, 给我赔偿胶卷和退还预收费。对此,我表示不能接受。奶奶的照片就只有这一份,现在胶卷遗失,给我带来的损害无法以这种方式弥补。我多次找到××彩色扩印服务部讨要说法,可都是毫无结果。

  请问:我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呢?

  长昊解答:高同学,虽然金钱不能弥补您感情上的创伤,但至少是一种安慰。××彩色扩印服务部将拍有您奶奶的胶卷遗失,不仅给您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更重要的是给您的精神造成了一定损害。但是此类案件的索赔具有一定技巧性,对此我们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您与××彩色扩印服务部的格式合同成立。××彩色扩印服务部的纸袋上约定的“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同类同号胶卷”的规定,属于格式条款中的责任限制条款。该合同是××彩色扩印服务部在与所有冲印胶卷消费者签订合同时重复使用的,在拟定时并没有征求消费者的意见,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2款关于j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j 的规定,与××彩色扩印服务部的书面合同显然是格式合同。但是,××彩色扩

  务部装照片的纸袋上约定的“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五倍的同类同号胶卷”

  款,并不合理。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属于单方面减免自己责任的条萄应当属于无效。

  其次,您应当以侵权责任请求损害赔偿。虽然格式条款内容无效,但并不意,您就可以直接获得全部赔偿,如果从合同违约责任的角度来分析,××彩色扩印服务部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为您冲洗照片,并且将胶卷丢失,致使您遭受财产损! 是,在实践中,只有当事人的人格权利或人格利益受到不法侵犯、精神遭受伤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才能以此为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虽然胶卷对您来口特殊的意义,但如果您仅仅以违约为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也不会支持。《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 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探讨合同条款问题意义不大,您最好直接以侵权责任起诉。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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