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处理委托事务是无偿的吗?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长昊解答:不是。根据《合同法》第405条的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如果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而受托人对此不应负责,那么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然,如果当事人约定委托合同是无偿的,那么按照约定处理。对于生活中一些不太重要的日常事务的委托,如托邻居买中药、临时照看小孩或照顾宠物等等,一般都推定为无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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