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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处理委托事务期间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应当赔偿吗?

时间:2019-01-0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处理委托事务期间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应当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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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昊解答:这要视情况而定。根据《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所谓重大过失,是指没有尽到即使与委托人没有合同关系的人也能够和应当尽到的谨慎和注意。例如,张三委托李四出售一批苹果,李四为图省事直接以低于市价5毛钱的价格卖掉了,结果同村的王五、赵六等人卖的苹果价钱普遍比李四要高。此种情况下,如果张三是付钱让李四去代卖苹果,那么李四就应当赔偿差价;如果李四是无偿为张三代卖苹果,那么李四就不用赔偿差价。不过,如果李四把张三的苹果运到集市上之后,没有托人照看就直接跑回家忙别的事情去了,结果导致苹果丢失,就必须向张三赔偿苹果的市价。

  但是应该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受托人超越了委托人授予他的权限去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了委托人的损失,那么不论有偿无偿,都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损失。例如在上述例子中,如果张三在委托李四代卖苹果的时候已经说明必须以某个价格出售,而李四为图省事擅自降价出售,那么不论是否委托关系是否有偿,李四都应当全额赔偿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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