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第三方物品出售后被要回,能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吗?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我买的东西最后查明是别人的,物主把东西要走了,我能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吗?
长昊解答: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50条的规定,卖方必须保证第三融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也就是说, 只要第三人对标的物提出了权利要求,足以妨碍买方作为所有人标的物的正常利用,而这种要求又得到法院认可,那么卖方就须向买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不管其有没有过错。卖方的这个义务是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来排除的。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152条的规定,买方如果有确切证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那么可以中止支付价款。方除非提供适当担保,不得要求买方支付价款。例如,张三从四那里买了辆自行车,说好交车以后三个月内付款。但在张三有自行车以后,从可靠途径得知这辆车以前一直是邻村的王五所骑,最近不慎丢失。此时,张三就有权以此为由中止支付价款,直到李四将此事解释清楚或就张三可能遭受的损失预先提供供足够担保为止。
不过,按照《合同法》第151条的规定,买方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权利,那么出卖人不承担上面所说的违约贡任,买方也无权解除或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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