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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合同约定的房号与合同约定的房屋方位不符问题

时间:2019-01-09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合同约定的房号与合同约定的房屋方位不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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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购买的房屋在收房时发现合同约定的房号与合同约定的房屋方位不符,且开发商已将合同约定方位的房屋另售他人,交给我们的房屋虽房号与合同一致,但方位变了,多次协商无结果,我该怎么办。谢谢您帮助。

  长昊解答:协商不成 立即起诉 主张解除合同 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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