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昊维权百科 > 常见问题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否需要用人单位批准

长昊维权百科

法律文书 办案手记 法律论文 法律概念 法律法规 常见问题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否需要用人单位批准

时间:2019-01-0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否需要用人单位批准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通知,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即告解除,无须单位的同意。在实际中用人单位对此常常发生误解,认为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单位批准,单位不批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就无效,或者以未找到合适的人顶替工作为由,或者以需要辞职员工再工作一段时间为由,不同意员工离开。从法律规定来看,用人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劳动者只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就可以辞职,用人单位不得附加法律规定外的条件。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是全国最早开办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之一,作为具有高度专业集中的律师事务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结合上百起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办案经验,擅长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等领域。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锐意进取,成为了国内侵犯商业秘密罪领域被广泛认可的律师事务所。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长昊维权百科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