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昊维权百科 > 常见问题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对工伤、患病员工进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得当?

长昊维权百科

法律文书 办案手记 法律论文 法律概念 法律法规 常见问题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对工伤、患病员工进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得当?

时间:2019-01-09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对工伤、患病员工进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得当?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因“在医疗期”的患病员工、“在工伤治疗期内”的工伤职工属于特殊保护人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在非过失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在医疗期”的患病员工、“在工伤治疗期内”的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但法律未对“在医疗期”的患病员工、“在工伤治疗期内”的工伤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作出明确限制,也就是说只要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在医疗期”的患病员工、“在工伤治疗期内”的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本法第四十条规定”是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的情形,“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是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只有这两条规定的情形不适用于本条,对协商解除并没有做限制性规定。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是全国最早开办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之一,作为具有高度专业集中的律师事务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结合上百起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办案经验,擅长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等领域。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锐意进取,成为了国内侵犯商业秘密罪领域被广泛认可的律师事务所。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长昊维权百科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